中国·威斯尼斯人(8567vip认证)官方网站-Best Platfor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饮用水保护、工业水污染防治、环保监测等内容。

河长制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新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另外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施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饮用水保护

新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新法第七十一条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质量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业水污染防治

此次修改新增一条作为新法第四十五条,其中第一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依据新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监测

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新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
电话:0512-66076588